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