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划定标准和程序划定的禁止生产区无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