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使用农业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