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二十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农产品产地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在农产品产地周围堆放、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产品产地安全造成危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