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十九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禁止的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