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禁止生产区的建议,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附具下列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专家论证报告;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专家论证报告;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