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十条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 第十条 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