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一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一条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