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十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或周边地区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对上述专项评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