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视、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变化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情况的影响,并将监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