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从国家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中遴选建设,并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从优势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中遴选建设,并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科学观测实验站原则上从地方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中遴选建设,并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编制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任务完成后,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鼓励国内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科研单位、教学机构和企业联合共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