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

针对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农业发展需求,凝炼重大科技问题,组织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研究以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农业发展提供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发挥智库作用,为解决重大农业产业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综合技术方案。

培育和发展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

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组织本领域高水平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交流。

负责指导本学科群的重点实验室、科学观测实验站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强化学科群内分工协作,组织联合承担重大科技计划,提供科技信息等服务。

组织开展本学科群考评工作。

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

针对学科建设和区域农业发展需求,根据学科群发展定位和分工要求,组织开展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为相关农业领域或区域发展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接受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和考评,指导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科学观测实验站

接受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的业务指导,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活动提供服务;

开展科学观测,获取农业科学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

开展新品种、新产品和新技术的集成研究与试验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