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2007年) (5)
(5)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经营、推广建议,经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品种种子停止生产;公告发布1个生产周期后,该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该品种种子停止生产;公告发布1个生产周期后,该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