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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2007年) 2.

2.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

修改内容:(1)将第七条修改为:“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 第十三条第(三)项增加:“已经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使用植物新品种权公报公告的名称;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申请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 (4)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增加:“禁止在生产、经营、推广过程中擅自更改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5)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由原专业委员会或者审定小组提出停止经营、推广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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