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五、
五、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将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向农业部备案。”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野外考察的外国人,应当在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陪同下,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植物种类进行考察。”第三款修改为:“外国人野外科学考察结束离境之前,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此次科学考察的报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