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四、

四、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其中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前款规定的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送农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