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十、
十、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
将第五条修改为:“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考评员在考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得再从事考评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