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十一、

十一、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修订)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