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九、

九、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菌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