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八、
八、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草种检验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草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