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五、

五、 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农业部、国家计委〔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渔业船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渔港费用,逾期不缴纳的,由渔港监督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禁止其离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