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年) 四、

四、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

将第十条修改为:“凡不按期缴纳渔业资源费者,海区渔政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