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5.
5.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删去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的“临时”,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和/或田间示范试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和田间示范试验”、“并支付试验费”。
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植物生长调节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