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3.

3.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第二款修改为:“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