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2.
2.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修订)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删去第二款第三项,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删去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