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1.
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
“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审批权限”修改为“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第三十九条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定期报送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