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