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