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