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结束后拟转入环境释放的,或者在环境释放结束后拟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Ⅴ);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