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Ⅴ);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