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Ⅰ、Ⅱ、Ⅲ、Ⅳ)实验研究结束后拟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试验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中间试验报告书(见附录Ⅴ);

实验研究总结报告;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