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Ⅰ和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研究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实验研究报告书(见附录Ⅴ);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