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