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法制审核结束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拟同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或者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或者撤销案件;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时效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