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四章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七十八条 第四章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八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