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四章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