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