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案件处理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不属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