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2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