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六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