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五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五十五条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