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