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 第四十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 第四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第四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组成。 第四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五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第五十一条 听证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