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3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1年。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