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条 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和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 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条不适用于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