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