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