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