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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农业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渔业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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